html模版拿什麼拯救我們的網絡安全
核心提示:近日,南都記者在網上隻花費700元就買到瞭同事的開房記錄、名下資產、乘坐航班,甚至網吧上網記錄信息,更可讓人擔憂的是,竟然有第三方軟件為這樣的服務提供擔保,整個交易已躍升到瞭“平臺化”的地步。

網絡犯罪猖獗,警察其實有心無力

有人說互聯網、大數據的普及和應用會給人帶來無限的驚喜,隻有你想不到的,沒有網絡做不到的,結果呢?我們還來不及驚喜就先被驚嚇到瞭,原來我們每個人在別人的眼中不過是在裸奔,毫無隱私可言,任何信息隻要人傢想要,我們就隻能“赤誠相見”。

碰到這種事,人們的第一反應就是罵管理者不作為,罵警察不出力。幾十部法律法規都指向瞭個人信息保護,刑法上也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法不可謂不嚴密,而立瞭法卻不能好好執行,當然是執法者的罪過。新聞中也提到瞭,記者去報警,警察稱“因被泄露的信息尚未構成公開上網等情節,所以暫不予處理”。如此不負責任的表態自然又成瞭警察的一大罪狀。

其實,不用記者調查,我們也知道,現實生活中,大量的網絡電信詐騙案,個人信息泄露案警方都是管不瞭的,報案也是白報。所以在網絡信息安全問題上,如果以人民滿意為評價標準的話,那麼警察的得分可能不大好看。但是客觀地說,這事真不能全怪警察,很多警察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這裡沒有為警察甩鍋的意思,隻是想說點實話。

現在對多數國人來講,網絡就是生活,我們不再談什麼虛擬與現實,而是說線上和線下。於是犯罪也就分成瞭線上與線下。對於線下犯罪,因為有無處不在的天網系統,警察辦案基本上可以說是無往不勝、遊刃有餘。可是對於線上犯罪,那可就差遠瞭。

這裡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們線下的社會治理體系完全不能適應線上的網絡犯罪形勢。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現在網上犯罪的特點是無國界、全球化,一個電信詐騙案的受害者在中國,而侵害者可能遠在美國。可是我們現在的治安管理體制還在以地域劃界,受害者想報個案,還要因為管轄問題被一街之隔的兩個派出所推來推去。這就好像是雞同鴨講,根本不在一個頻道上。受害者面對這種落後的管理模式,怎麼可能指望警察破案呢?

據統計,當下中國的互聯網犯罪已占到瞭犯罪總量的一半以上,大量的犯罪在向線上轉移。這是因為,一方面,隨著國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能力的提升,線下犯罪的難度越來越大,逃避懲罰的可能性越來越小;另一方面,隨著網絡的普及,犯罪分子特別是年輕人的犯罪會更多地選擇他們更熟悉和瞭解的網絡。在這樣的形勢下,如果我們還沿用對付線下犯罪的治安管理模式,來懲治線上犯罪,那麼不僅會顯得有些可笑,而且也會降低公眾對警察有效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的信心。

信息時代,人們的安全威脅主要還是來自網絡,網絡電信詐騙花樣翻新、個人信息毫無防護,不解決這些問題,很難說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所以,公安機關不能隻盯住線下安全,而忽視瞭線上安全。

要保障線上安全,加大線上警浴室除臭推薦力是第一步。從徐玉玉案我們可以看到,線上案件的偵管道間臭味破難度並不大。就像公民的一切網絡活動在網上都會留痕一樣,一切的網絡犯罪也都會留痕,這可能比一般的線下犯罪在取證上還會容易一些。

大量的線上案件不是破不瞭,而是沒人破,根本原因還是線上警力不足。而要破解這個難題,還是要發揮我們的傳統優勢,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網絡犯罪必須依托互聯網和互聯網企業,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與警方合作,為警方辦案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人力支持。

不可否認,網絡犯罪猖獗讓警方很丟臉,但丟臉的不是某個警察,而是我們不適應現在的管理機制,不改變這種機制,對網絡犯罪警察隻能有心無力。(葉 泉)

信息泄露,泄掉的還有擔當精神

一段時間以來,從山東準大學生徐玉玉被騙引起猝死,到清華大學一教授被騙1760萬元,公眾個人信息泄露屢屢成為輿論焦點,由此引發瞭普遍的社會焦慮。誰能想到,個人信息泄露已經到瞭如此境地,在大數據時代,人們就註定沒有隱私嗎?就註定要蒙受隱私泄露的沉重代價嗎?

在《大數據時代》一書中,舍恩·伯格認為大數據終將會影響到我們,而且會像其他技術一樣,成為一把雙刃劍,用好瞭誰都從中受益,用不好誰都會深受其害。舍恩·伯格講的是未來時,但是現在看來,已經成為進行時。正如媒體報道中提到的那樣,僅700元就能買到同事11項隱私信息,個人隱私竟然如此廉價,這是不是讓人有種不寒而栗的感覺?在這一現實下,誰敢說自己避身事外?

如果說個人隱私泄露還讓人有話要說的話,那麼有關方面對於個隱私泄露的態度,則讓人無話可說。從新聞中看到,當記者向信息被販賣的同事戶籍所在地警方反映情況時,相關民警稱“因被泄露的信息尚未構成公開上網等情節,所以暫不予處理”。這是一種什麼態度?有著這樣一種態度,個人信息泄露還有完成時嗎?

有數據顯示:我國每年因信息詐騙帶來的損失數以億元計,從極端個例上講,單個受害者的損失甚至高達數千萬元。就目前看,數據呈逐年遞增趨勢,且看不到有減弱的態勢。那麼,問題是如何形成的?媒體分析北京市各級法院近6年的相關案件發現,掌握這些信息資源的快遞、網購、物業、教育等機構是信息泄露的源頭,而保險、理財、房地產中介等行業以及職業倒賣人則是這些信息的主要購買者。事實清晰地證明,信息泄露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相關利益方沆瀣一氣的結果。

“有多大擔當才能幹多大事業,盡多大責任才會有多大成就”。在信息泄露上也是如此。但從現實看,在個人信息泄露上,還存在“婆婆多瞭不問事”,面臨著無人負責的尷尬——看似很多部門、很多環節都有責任,但事實上卻沒有主體承擔應有責任,所有的消極後果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這其實是缺乏一種擔當精神,具體表現為有關方面沒有認識到權力就是責任、權力就應該擔當。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個人信息泄露也許會永無止境,而我們隻能承受一再濫觴的結果。

從根本上講,防治信息泄露不是一個技術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有無擔當的問題。相關統計顯示:我國已出臺涉及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將近四十部,法規近三十部。人是法律實施的主體,也是法律執行的主體。如果相關部門始終不能承擔起應該承擔的責任,那麼信息泄露將會成為全民公敵。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講,隨信息一同泄露的或許還有擔當精神。因此,在推進信息立法的同時,還有必要從擔當精神入手,讓有關方面及時盡快地切實承擔起責任。(毛建國)

廁所臭味原因F459562A3002E721
arrow
arrow

    god845o9b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